金桥法谈 | “迟缴、补缴社保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劳动者承担”条款是否有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Arthur Lee Goal Author 李健豪
李健豪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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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由于社会经济不景气以及经营成本不断提高,许多企业要求劳动者签订《协议书》,约定:
“......某某(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某公司给予补贴…若某某要补缴社保,所需费用、利息及滞纳金由某某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虽说《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真的有效吗?李律师以案说法,为各位解答这疑惑。
2
基本案情
美姐2012年7月1日入职金苹果公司(位于广东省内),担任采购员,双方于入职当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金苹果公司2012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未能为美姐购买社会养老保险,自2016年3月才开始为美姐购买社会保险。美姐在2021年3月去打印参保证明才发现上述事实,遂与金苹果公司协商解决。
2021年4月21日,美姐作为乙方与金苹果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如下:
1、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2012年8月至2016年2月社保未购买,经双协商同意向社保局申请补缴,补缴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只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补缴手续;
2、乙方自愿先自付30000元到甲方公司银行账户,甲方确认到账后再协助乙方办理补缴资料,最终按社保核实金额多退少补;
3、自付的金额如不够,从乙方一年内的工资中扣款,直至扣除到社保核实的全部金额为止;
4、办理补缴完毕后,乙方自愿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乙方放弃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和补偿请求,并承诺放弃对甲方向劳动部门、社保部门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5、本协议书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有任何欺诈、胁迫或有失公平的行为。
......
美姐与金苹果签订协议后,金苹果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为原告补缴了2012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费共计46391元,其中包括个人补缴的本金5653元、利息3344元,单位补缴的本金9715元、利息5745元、滞纳金21934元(金额已经“四舍五入”处理)。
由于补缴的部分已超过美姐转给金苹果公司的30000元,金苹果公司决定从美姐的工资中扣除超出的部分。所以金苹果公司自2021年4月起没有向美姐发放工资(美姐月工资约5790/月)。美姐觉得金苹果公司不发工资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生活,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本案选自真实案例,为保护主体隐私,姓名、标的额均已在不影响阅读的前提下经过修改。
* 本案历经仲裁阶段、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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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一、关于《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美姐与金苹果公司就未缴纳的社保费由谁承担的协议,从形式上看虽然系美姐与金苹果公司的意思表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社会保险的缴纳系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二者应当各自缴纳各自承担的部分。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将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通过其他形式免除、或转嫁于劳动者。
本案中,《协议书》内“所有的社会保险费、利息及滞纳均由美姐承担”,属于用人单位将缴费义务转嫁到劳动者身上的表现。用人单位据此逃避缴费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书》应属无效。
二、关于美姐承担的部分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应分别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承担,美姐应当承担的部分为欠缴的本金及所产生的的利息。
至于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美姐无需承担。
综上,美姐由于欠缴社保,个人需要承担的部分为欠缴的本金5653元与利息3344元,合共8897元。金苹果公司之前预先收取了美姐30000元,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美姐,合计21003元。
三、关于欠发的工资
金苹果公司自2021年4月起以补缴社保为由,扣除美姐应发的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仅能以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为由,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赔偿费,并且应当提前书面告知。
所以,金苹果在法律上无权扣除美姐的工资,金苹果公司应当足额向美姐支付欠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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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被告金苹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美姐返还21003元;
二、被告金苹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美姐支付2021年4月份的工资5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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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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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均不能要求劳动者承诺放弃参保!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保的,劳动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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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承担,任何一方均不能要求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一方缴纳,作为劳动者更不能以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为条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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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有助降低劳动者工伤带来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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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有利于劳动者取得更多合法的权益。本案中美姐并无与金苹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选择正确的切入点(如以金苹果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后,最终取得的总体收益将更高。
供稿 | 李健豪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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